韩晔琳:裁协好把式【CUPL正能量第138期】

/团宣通讯社 施俊文 江新蕙 马丹婷

篮球场上,最特殊的角色,不是运动员,而是裁判员,但比赛的主角是球员,裁判员不应该抢戏,而是在该消失的时候消失。个子很高,动作利落果敢,目光犀利而敏锐,是个裁判好手韩晔琳的“球迷”这样评价作为裁判员的她。

人物介绍:韩晔琳,乐鱼(中国)官方网站2009级法学院本科生,2013级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,20167月起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工作。2009年至2013年加入法学院女子篮球队,大三时任队长;2009年至2016年在乐鱼(中国)官方网站女子篮球队担任主力中锋。国家一级裁判,20119月至20135月担任乐鱼(中国)官方网站篮球裁判协会会长。裁判经历丰富,除了主持裁判校内篮球赛以外,还在昌平区篮球联赛、俱乐部联赛、北京市中小学传统校篮球比赛、冠军杯篮球联赛、北京市中小学青少年篮球锦标赛等比赛中担任裁判员。工作之余,多次回学校为裁判协会会员员进行培训。

热爱,从学习开始

韩晔琳是从小学五年级开始接触篮球的,当时没有机会接受专业的训练,一味“打野球”,也鲜有参加正式比赛的机会。大一,院队师姐刷寝时,韩晔琳也因此而犹豫了许久。没想到,到了球场,看见球队同学打球,她顺手接过传来的球,便和大家打起球来,这也让韩晔琳心底对篮球的热爱彻底释放,这一打,就是七年。在她看来,这是“命中注定”的选择。

2009年11月,海淀区篮球协会为学校篮球裁判协会会员进行培训。恰逢这个机会,韩晔琳在师姐的鼓励下开始学习裁判法。

之前我对裁判法了解并不多,但是自己喜欢法学,也喜欢事物在规则中运行的美感,裁判法契合这种美感,又加上了运动性。这种发自内心的熟络就像遇到了老友,韩晔琳至今庆幸自己选择了裁判法。

不同于刑法、民法等实体法,裁判法更像一部程序法,引导裁判员正确运用规则,进而结合事实进行判断。恰似法官判案的思维过程,裁判的大前提是规则,小前提是在赛场上的客观存在,从而得出结论。在韩晔琳看来,学会求同存异、学会比较推理,方能掌握裁判法之精髓。

 

体悟,在理论与实践之间

学习裁判法理论的过程,也是韩晔琳在篮球裁判协会实践的过程。忆起第一次做裁判的经历,她感触颇深。那是20103月的一天中午,韩晔琳接到师兄的电话:琳琳,石油大学要和我们法大打一场友谊赛,但是我们缺裁判,过来帮我们裁一下比赛吧!来不及思考,她便直接答应了师兄的请求,换好衣服立刻跑去球场。

第一节比赛中,第一次执裁的韩晔琳显得十分紧张,“我甚至忘记了三分投中的手势。”苦笑道,但是随着比赛节奏的加快,她也慢慢投入其中。赛后,师兄握着韩晔琳的手:琳琳裁得很好、很公正。自己的努力被肯定,韩晔琳很惊喜,由此也有了更大的信心:我很幸运,第一次吹哨的结果是好的。对公平的追求是法大人做裁判的天然优势。

做裁判之初,于韩晔琳而言最大的困难是在该出现的时候出现。性格上的强势让她容易过分释放,大幅度的摆手和提示动作,一方面影响了执裁的公正,另一方面也很难将裁判行为与比赛结合到一起。

2015年8月韩晔琳备考一级裁判,这让她学到更多知识。同时,每裁完一场比赛,她都会做总结。她发现,在高水平比赛中,裁判都是“消失”的,渐渐地,她的认识有所转变,“比赛的主角是球员,裁判员不应该抢戏,在该出现的时候出现,该消失的时候消失。”

在区级、市级的一些比赛中,裁判员判球失误时往往会引来双方球员和观众的非议,有的批判甚至有失偏驳。起初,这些让韩晔琳倍感压力,但是随着执裁经验的不断丰富和自身能力的提高,她逐渐认识到,犯错是正常现象。“首先要肯定自己,不能让情绪影响裁判。”正如韩晔琳所言,“裁判员最珍贵的是从第一秒到最后一秒保持一致,不受外界影响,努力控制情绪,一个容易情绪波动的裁判很难做出准确的判决。”

 

裁协,小事业有大情怀

2011年5月韩晔琳在师兄的引荐下,为昌平区公安系统的比赛执裁,也因此认识了一些裁判老师。慢慢熟识后,韩晔琳从他们身上学到了更多知识和经验。

通过与昌平区篮球裁判协会的交流,校内新裁判员培训就更加方便:“一方面,培训机会多了,另一方面,正规裁判协会的制度建设也为法大裁判协会提供了制度化的规范。”

韩晔琳亲自对会员开展培训,将自己积累的经验倾囊相授。她经常站在球场边观察裁判员的表现,细心记录优点和不足,在赛后进行讨论;在球队因为比赛结果产生纠纷时亲自去调解。她说:我希望通过培训,能让法大裁协的牌子屹立不倒。

在不断提升自身裁判能力的同时,韩晔琳也带领裁判协会一起走向更加广阔的平台。任裁协会会长期间,她带领师弟师妹走出校园,让他们有机会在更高的平台得到锻炼

2013年6月,韩晔琳毕业后选择了直接参加工作,虽然乐鱼(中国)官方网站不再如以前自由,但出于对篮球裁判的热爱和责任感,她仍会在周末执裁比赛,同时给法大裁协会员进行培训。看到学校裁判队伍的壮大,韩晔琳既欣喜又欣慰:能给大家带来有用的知识,拓宽他们的视野,这也是对法学的一种实践。